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天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條例》以“生態宜居”專章的形式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方面的主要職責和任務等。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開展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工作,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優化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加強森林、濕地、河湖、海洋等保護修復,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渤海近岸海域綜合治理等工作,改善鄉村生態環境;應當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應當加強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提升生態功能,因地制宜發展鄉村綠色產業,完善農村生活服務設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條例》規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推動建設健康穩定田園生態系統;推進農業清潔生產,加強農業投入品規范化管理,健全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追溯系統和安全評價系統,推進廢舊地膜和包裝廢棄物等回收處理;應當加大近海灘涂養殖環境治理力度,嚴格控制河流湖庫、近岸海域投餌網箱養殖,推行水產綠色健康養殖。
此外,《條例》還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環境治理。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復墾。
同時,《條例》鼓勵有條件的村莊按照景區化標準開展特色風貌、景觀環境和田園村居規劃設計,建設一村一貌、各具特色的鄉村。
來源:中國環境報